| 中共诸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诸暨市监察局关于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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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3-9-30 双击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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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关于严禁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问题,中央和省、市多次重申,并把它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一些单位仍以各种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对此,市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市纪委监察局曾发廉政短讯予以提醒,但这种现象仍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纪 律,坚决制止干部公款旅游,特重申有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用公款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旅游;不准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不准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确实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的,要按照市委办[2003]50号和市委办[2003]51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请假手续,并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要求、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不准借用公车外出旅游度假。 三、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经查实后追缴全部费用上交国库,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严禁用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中共诸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诸暨市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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