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诸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诸暨市监察局 关于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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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4-3-16 16:10:00 双击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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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理纪检监察初信初访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办责任制的范围和职责 首办责任制的执行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信访工作主要责任人,信访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分别对群众反映的纪检监察信访件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首办责任人要认真阅读群众来信和接听电话举报,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协调、核实、处理、答复信访人工作,使信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首办责任人要引导群众有序信访、正确信访,对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问题,应向群众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并指明信访渠道。 二、首办责任制的时限和要求 首办责任人对本级领导批办或直接受理的信访件,一般信访件要在10日内、重要信访件要在1个月内、立案信访件要在3个月内办结;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一般信访案件在1个月内、重要信访案件在3个月内、立案案件在6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按期报送。按照“谁首办,谁负责”的原则,因首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群众对办理的信访件不满意的,必须由首办责任人重新办理,直至办结。 三、首办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 市纪委监察局将各单位落实首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单位应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人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1、恪尽职守,办理信访件质量好、效率高,工作成绩优异的; 2、认真负责,群众满意,没有重复上访的; 3、妥善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作出突出贡献的。 因首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对信访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推诿、敷衍、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导致群众集体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信访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处理意见不落实而出现群众3次以上重复信访的; 3、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不认真承办、不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或不按时办结上报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隐瞒反映事实,打击报复信访人,泄露信访秘密的。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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